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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羊场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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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概述
1.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又叫经济协议。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实施,并能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方针的进一步落实,经济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养羊生产也毫不例外,都要与经济合同打交道。因此,养羊生产者很有必要掌握经济合同的有关知识。
2.经济合同的特征
(1)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2)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不论合同是何种形式,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经济目的。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那就不属经济合同解决的范畴。
(3)经济合同内容直接或间接地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或制约。《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4)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它实行的是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说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互相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各自要为所得的财产利益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5)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要求以书面形式缔结。
3.经济合同的种类  按经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经济合同主要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向;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贷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其他经济合同。如联营合同、承包合同、担保合同等。 
 二、经济合同的订立
 1.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订立经济合同,其当事人、合同的主要内容、订立合同的程序等都要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的经济合同,一经正式签订,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均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剥夺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双方订立经济合同时要经充分协商,表达各自真实的意见,主张在双方意向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不允许任何一方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的认识,诱骗对方签订某项合同或采用胁迫手段签订“霸王合同”。
2.订立经济舍同的主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条款,是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的反映,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协商解决经济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的商品,供应的货物,运输的劳务等。标的是经济合同的基础。因此,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标的名称要写得明确具体、规范,同时,标的要尽量使用国家统一名称,国家没有统一名称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协商把名称统一起来。
 (2)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条款是标的具体化,是衡量经济合同是否按合同履行的主要标准之一,是支付或取得价款或酬金的主要依据。
标的数量条款:要求数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清楚、准确,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国际计量单位制,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计量单位,要求概念一致。如果是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列出产品清单。
标的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签订;企业标准也没有的,双方商定质量标准。为便于当事人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在可能的情况下,双方要选好样品,与双方共同封签,妥善保管,作为对产品验收的依据。合同中要写明产品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方法。
(3)价款或酬金  它是取得标的物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购销产品的货款、财产租赁的租金、借款的利息等。酬金通常指保管费、货物运输费等。价款或酬金条款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法规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实现价款或酬金的支付,合同中应具备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经济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按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客观标准。履行期限要写明年、月、日,要求准确、清楚,不可有含糊不清的概念。履行地点是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场所。履行地点条款中要写明详细的履行义务的地址。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方法。如购销合同中,产品的交付方法,是自提货还是送货,或是代办托运等,支付价款的方法是一次结算还是分次结算等。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违约责任  指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过错方必须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责任。对责任范围,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若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软合同”或“自由合同”,随时都可能变为一张废纸。
(6)其他条款  除上述条款外,凡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条款等。
3.经济合同的格式  
(1)标题  如“肉羊购销合同”。
(2)正文  开头写明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并注明甲、乙方(或买、卖方)己接着另起一行写出签订合同的目的,然后逐条写出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条款。一般每一条款为一段,特别要注明违反合同应付的责任,最后写明合同有效期、一式几份、持有人,这些也应单列一段。
    (3)结尾  由有关方、签证机关签字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4. 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 
为了使合同从订立时就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合同的签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和建议。要约大致包括: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人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的。要约人所要求的大致承诺期限。
要约有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要约和承诺即视为口头合同占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迅速,利于成交;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不易分清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对口头合同的采用做了严格限制,只限于现货成交,钱货两清的一次性协作关系。
书面要约与书面承诺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有效程序,书面要约可以发给特定对象,也可发给非特定对象。
(2)承诺  承诺是与要约相对的法律行为,它是指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提出的要求或建议表示赞同。当事人一经做出承诺,必须严守诺言。如果承诺方提出修改要约的意见,则视为新的要约。通常签订合同过程中要约与承诺要反复进行。对于比较简单的经济合同,如果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及信誉情况,即可马上订立合同。对于内容复杂条款有待进一步洽谈,当事人双方相互需要进一步了解对方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可先由当事人草签经济合同意向书待有关事宜确定后再行正式起草经济合同。
(3)谈判  与签署当事人在相互了解对方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之后,即可根据前面经济合同意向书拟定的大致方向,就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如当事人就经济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以正式签署经济合同。如果双方对签订经济合同的有效性没有十分的把握,还可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经济合同一经签订,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
1.履行经济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基本要求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实施合同约定的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擅自更改;一方违约时,不能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标的的实际履行,双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    t
(2)全面履行原则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协作履行原则  指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来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经济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或没履行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补偿,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一定的财物或保证人,称合同的担保。经济合同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合同义务人担保履行合同的行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按照担保约定由担保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时,如果不单独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
(2)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经济合同当事人自身提出的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定金有以下两个特征:①它是经济合同成立的证明;②定金具有担保作用。
定金的数额按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如没有规定,可由双方自行商定。如购买羔羊,先付定金约为羔羊价的1/3。交付定金后,如交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则定金可不予退还,如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如不能供应羔羊),则要双倍退还定金。
(3)抵押  抵押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财产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担保。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抵押财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取得补偿。若抵押物的价值不够补偿债务时,由债务人补足。若有剩余,则将剩余数额退给债务人。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物,均不得作为抵押或留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自己保管。抵押权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损失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即违约罚款。具体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方偿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我国经济合同的主要担保形式之一,它对合同履行具有强制效力。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还应当补足差额进行赔偿。
(5)留置  指签约一方,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扣留的措施。留置期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卖所留置的财产,并从价格中优先受补偿。
3.无效合同的确定和处理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一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确认。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立即终止履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终止履行。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当视当事人过错的大小,采取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法处理。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的任何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即合同主体的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经济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因合同产生的债务关系的终止。经济合同解除后,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只有当责任方赔偿了损失和偿付了违约金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才真正解除。
1.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需要明确,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①在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②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发生变动。
2. 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1)提出建议  建议应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或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要求,以及赔偿责任、善后处理、答复期限等。
(2)订立书面协议  建议得到对方同意后,双方可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包括文书、电报等)。除不可抗力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3)必要时报经批准  涉及国家指令计划产品或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签订协议之前,应报下达计划业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指导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这样既利于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团结,也能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
2.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协商不成,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进行行政调解。
3.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审理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于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当事人双方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做出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经济合同实例
种羊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各方:先科种羊原种场(以下简称甲方)
万兴种羊扩繁场(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的认真协商,现就种羊购销合同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向甲方订购6月龄波尔山羊种公羊5只、种母羊50只。种羊价格为:种公羊1.2万元/只、种母羊1.6万元/只。种羊出场质量标准按甲方提供的一等种羊标准执行(种羊标准详见附件)。  
2. 甲方必须在2001年8月底前保质保量按时向乙方提供所订购的种羊,并提前15天通知乙方做好接羊的各项准备。
3.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甲方支付种羊款总额30%的定金即28.5万元,并在接种羊时付齐全部货款(现金或支票)。
4.甲方因故不能按质按时供种或数量不足时,乙方有权提出退货,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的定金。
5.乙方因故提出退货,甲方在此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的扣乙方10%的定金;提前3个月通知扣50%的定金;少于3个月的扣除全部定金。
6.甲方应按照免疫程序作好国家规定的几种主要疫病的防疫注射以及驱虫等工作。如在免疫期内发生相关的疫病,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7. 种羊由乙方自取,离开甲方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伤残、死亡一甲方概不负责。
8.种羊运回乙方后发现质量问题(如品种不纯等),经有关专家鉴定后认为属实,则乙方可以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9.合同有效期: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   
10.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公证(或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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